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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09号文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宝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80,617,433股(含)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886.88万元(含)(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红宝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红宝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红宝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红宝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7月2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即不低于3.82元/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发行价格为3.8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211,72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8,868,797.14元,扣除发行费用9,680,491.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9,188,305.47元。

(五)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锁定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2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0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2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21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2021年第18次工作会议审核红宝丽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获免聆讯通过。

2021年3月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9号)核准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80,617,433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6月30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2021年6月2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方)、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3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8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11名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后至首轮询价结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32名新增认购对象的认购意向。

上述新增的32名认购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
1田万彪
2武国斌
3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尚中利
5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张怀斌
7薛小华
8董卫国
9新余中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上海偕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舒钰强
17陈晓辉
18洪仲海
19黄河龙
20孙小航
21孙彭丰
22徐志刚
2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UBS AG
25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湘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7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顾云飞
29周峰
30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1深圳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集团
32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方案》报送后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符合条件的认购对象发送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

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1、首轮申购阶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1年7月23日上午9:00-12:00,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19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提交《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

按时、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

认购对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15,000.00
2田万彪3.821,500.00
3UBS AG4.441,500.00
4周峰3.821,500.00
5尚中利3.822,500.00
6吕强3.825,000.00
7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宜鸿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21,500.00
8杭州明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明良海明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01,500.00
9薛小华4.031,500.00
3.931,900.00
3.832,300.00
10武国斌3.891,500.00
11胡金克4.011,500.00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871,600.00不适用
1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31,500.00
3.821,500.00
14何慧清4.302,000.00
15洪仲海3.832,500.00
16黄河龙3.832,500.00
1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02,200.00不适用
3.912,700.00
3.823,900.00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832,700.00
19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隐尊享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51,500.00
3.822,000.00
合计44,000.00

2、追加申购阶段

由于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批文核准数量(180,617,433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50,886.88万元)且认购对象数量未超过35名,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3.82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主承销商于2021年7月23日向参与首轮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征询追加认购意向,优先确认其是否有增加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意向,并通过邮件向其发送《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等相关附件。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21年7月23日发出《追加认购邀请书》起至追加认购截止,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收到李作英的认购意向,共1名新增认购对象的认购意向,并通过邮件向其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等相关附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1名认购对象提交的《追加申购单》,前述追加申购均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对追加认购的要求,

均为有效申购,根据《发行方案》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定金;已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若参加追加认购,无需追加缴纳申购定金。追加认购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缴纳 保证金是否有效 申购
1武国斌3.82100.00不适用
2李作英3.82700.00
3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21,500.00
4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21,500.00
5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21,500.00
6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21,500.00
7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21,000.00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精选证券投资基金3.821,000.00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82500.00不适用
10何慧清3.821,700.00不适用
11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821,50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82元/股,首轮申购价格在3.82元/股及以上的19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由于2021年7月23日首轮询价结束后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的价格为首轮询价形成的价格(即3.82元/股)。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1年7月23日发出《追加认购邀请书》起至2021年7月26日17:00止对《追加认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并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首轮认购已申购者优先:优先满足首轮认购申购报价日(2021年7月23日)已申购者的有效追加认购需求(首轮认购已申购者之间根据首轮认购的优先顺序进行配售);

2、对于未参与首轮认购的其他追加认购投资者,发行人和中泰证券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其申购进行排序簿记,按照顺序依次满足追加认购需求,直至本次发行累计有效认购金额(首轮有效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阶段已获得有效认购金额)达到拟募集金额。

(1)认购金额优先:按认购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时间优先:认购金额都相同的将按时间由先到后顺序排序,认购时间指申购单达到簿记中心的时间。

结合首轮认购时的获配情况和追加认购的结果,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23名,发行价格为3.82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33,211,72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8,868,797.14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089,005.0049,999,999.10
2田万彪3,926,701.0014,999,997.82
3UBS AG3,926,701.0014,999,997.82
4周峰3,926,701.0014,999,997.82
5尚中利6,544,502.0024,999,997.64
6吕强13,089,005.0049,999,999.10
7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宜鸿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26,701.0014,999,997.82
8杭州明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明良海明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26,701.0014,999,997.82
9薛小华6,020,942.0022,999,998.44
10武国斌4,188,481.0015,999,997.42
11胡金克3,926,701.0014,999,997.82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188,481.0015,999,997.42
1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26,701.0014,999,997.82
14何慧清9,685,863.0036,999,996.66
15洪仲海6,544,502.0024,999,997.64
16黄河龙6,544,502.0024,999,997.64
1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18,324.0043,999,997.68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68,062.0026,999,996.84
19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隐尊享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235,602.0019,999,999.64
20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26,701.0014,999,997.82
21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26,701.0014,999,997.82
22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26,701.0014,999,997.82
23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27,446.00868,843.72
合计133,211,727.00508,868,797.14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是否私募基金、关联关系及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情况

1、关于是否私募基金的核查

经核查: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君宜鸿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杭州明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明良海明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龙隐尊享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管理的德汇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德汇尊享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5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24个产品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田万彪、UBS AG、周峰、尚中利、吕强、薛小华、武国斌、胡金克、何慧清、洪仲海、黄河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材料时均已做出承诺:(1)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3)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4)用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主承销商及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上述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类、专业投资者II类、专业投资者III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红宝丽本次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获配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I类
UBS AG专业投资者I类
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类
杭州明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类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I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类
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类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类
周峰专业投资者II类
尚中利专业投资者II类
吕强专业投资者II类
薛小华专业投资者II类
胡金克专业投资者II类
何慧清专业投资者II类
田万彪普通投资者C4
武国斌普通投资者C4
洪仲海普通投资者C4
黄河龙普通投资者C4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

主承销商于2021年7月27日向上述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1年7月29日17:00,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中泰证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账户。2021年8月2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特定投资者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87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1年7月30日,中泰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2021年8月2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88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红宝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508,868,797.14元,扣除发行费用9,680,491.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9,188,305.47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33,211,

72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5,976,578.47元。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验资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1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发行人于2021年2月2日进行了公告。

2021年3月5日,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9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于2021年3月6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主承销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红宝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中国

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9号)和红宝丽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展 郭强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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