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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权力规范运行、反腐倡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及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应当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公司党委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体系。

(二)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客观求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内部审计结论和处理。

(四)推动发展。改革创新审计工作理念和方法,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及时反映,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推动深化发展改革。

(五)公司统领。统筹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进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效能。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二)结合内部监督管理需要,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并备案。

(三)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审理和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做好内部审计结果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对重大事项和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并向公司报送审计和核查结果。

(四)负责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机制,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五)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做好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纪律执行情况。

(六)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及时、真实、完整提供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

档,下同)。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检查审计对象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利用。

(三)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泄露与调查有关的内容。

(四)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必要时,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内部审计机构的请求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审计人员配置和任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和相关岗位八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专家,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审计中介机构职责及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加大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培养、选拔、任用机制,拓宽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公司内部人才交流培养的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将结合年度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重点,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后印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确

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订程序,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对象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的不同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的,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多头重复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分别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实行一次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并公告内部审计纪律,提出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采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学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取证单,复核后交审计对象确认。

审计组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确认后的审计取证单,起草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对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纪检机构或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整改并对已确认整改的问题予以销号。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内部审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内部公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组织人事、财务、法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决策和考核、任免、奖惩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已经开展的审计项目,遇有不宜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约谈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宁英化审〔2019〕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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