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共计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任职公司监事,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12名激励对象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5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59.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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