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对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本次公司以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对参股子公司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其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业务发展;
2、本次增资系公司原股东增资,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价格依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增资中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已经评估,评估委托方符合《公司法》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资不会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兆军 ---------------- | |
薛乐群 ---------------- | |
陈秋雄 ---------------- | |
黄中宇 ---------------- | |
严 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