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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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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 6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 6

第二节 正 文 ......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 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4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7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6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8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 ...... 8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9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7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9

二十二、结 论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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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汇隆新材/公司/股份公司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由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汇隆有限/有限公司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湖州汇隆化纤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汇隆合纤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
汇隆投资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英汇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
德清德锐德清德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信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审计报告》立信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537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纳税情况审核报立信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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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第ZF10539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538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立信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541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招股说明书》《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A股在中国境内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每股面值壹元
《公司法》经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改革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30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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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售股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报告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中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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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12F20190056-2号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证券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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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张立灏律师、张昕律师、徐逍影律师共同签署:

张立灏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和公司融资法律业务。张昕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及公司融资法律业务。徐逍影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及公司融资法律业务。上述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层,联系电话是:(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自2014年与汇隆新材就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服务事宜进行沟通,参与了发行人发行上市辅导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开展了专项尽职调查等工作。作为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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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本所陆续指派了3名执业律师和2名律师助理组成项目工作组,承办该业务。

本所接受汇隆新材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后,本所律师多次进驻发行人住所工作,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有关协调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查验、复核了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相关的决议等,并就股份公司设立后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相关咨询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材料过程中,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工作,向发行人提出了多份法律调查提纲及文件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并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查验;前往税务等其他主管部门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对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进行了查验;查验了发行人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规范运作文件;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与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等;审查了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查阅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其它文件;参与讨论和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本所律师还与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审计机构立信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共同讨论和解决有关公司规范运作、申报材料制作等相关问题。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着重查验、审阅、复核了发行人以下有关法律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批准与授权和实质条件;主要资产状况、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经营状况;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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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环保、税务和诉讼状况;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等。 (二)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本所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而引致法律风险,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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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2.查验了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3.参加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2020年4月23日,发行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2020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或授权代表共13名,出席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3.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发展战略及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的议案》;

5.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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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8.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

9.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履行诚信义务及因信息披露重大瑕疵影响发行条件采取回购股份等约束措施的议案》。

2020年6月1日,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出台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就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修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2020年6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3名,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如下议案:

1.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3.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的议案》;

4.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5.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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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各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根据《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730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5. 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决议有效期:自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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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 履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深交所提交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于获准发行和完成注册后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新股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

3. 审阅、修改及签署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全权回复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4.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 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按经营发展需要调整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等;

6.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7.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8. 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9. 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10.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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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审查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原件,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特别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2.查验了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3.查验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历次注册资本变动有关的《验资报告》;4.查验了发行人现持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营资质证明;5.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关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实地走访了主管发行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政府部门;7.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各项承诺、声明;9.取得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各项承诺、声明等;10.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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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为经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由汇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持有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0763900410B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为:法定代表人:沈顺华,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8,190万元,住所: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营业期限:2004年6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纳米材料的研发;合成纤维技术、纺织技术的研发;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生产、销售;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及原料的销售;功能色母粒(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发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代码:

831444,于2019年3月5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

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汇隆有限原各投资方以其拥有的汇隆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2004年6月14日汇隆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已持续经营满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并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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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发行人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文件;2.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3.查验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4.审阅了《招股说明书》;5.查验了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查验了《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7.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8.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9.查验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文件;10.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11.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12. 实地走访了主管发行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政府部门。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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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浙商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并已签署承销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3-2-17

根据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一直主要从事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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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刑事犯罪、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8.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审核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8,190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730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622.95万元、5,476.72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第一款第(一)项、《审核规则》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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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法》第十二条及《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审核规则》所规定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验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300号《审计报告》;3.查验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创立大会决议;4.查验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5.查验了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验了发行人改制时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查验了银信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497号《资产评估报告》;8.查验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310号《验资报告》;9.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汇隆有限成立及其演变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汇隆有限的成立及变更均履行了法定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的前身为设立于2004年6月14日的汇隆有限。汇隆有限经历数次变更(发行人股本及演变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截至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5,220.0081.00
2汇隆投资644.444410.00

3-3-2-20

3朱子香580.009.00
合计6,444.4444100.00

3-3-2-21

经本所律师核查,汇隆有限就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7月28日,发行人取得了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5210000037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汇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额(万股)比例(%)
1沈顺华5,255.2881.00
2汇隆投资648.8010.00
3朱子香583.929.00
合 计6,488.00100.00

3-3-2-2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方式为由汇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设立时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2014年7月16日,发行人的三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全体发起人同意将共同投资设立的汇隆有限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设定为6,48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88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1.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2014年7月11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300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4月30日止,汇隆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71,444,553.67元。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

2014 年7月11日,银信出具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497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4年4月30日止,汇隆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85,066,600元。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2014年7月16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61031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4月30日止,发行人全体股东已足额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立信、银信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事宜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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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2014年7月16日,发行人(筹)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即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各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所议事项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选举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浙江汇隆新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审计、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验了《公司章程》;3.审阅了《招股说明书》;4.抽检了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查验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6.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7.查验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凭证;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9.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10.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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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纳米材料的研发;合成纤维技术、纺织技术的研发;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生产、销售;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及原料的销售;功能色母粒(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其经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

3.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生产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湖德会验(2004)081号《验资报告》、德天会验(2005)294号《验资报告》、德天会验(2005)333号《验资报告》、德天会验(2007)223号《验资报告》、湖德会验[2010]第106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浙报字[2014]第40145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310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3-3-2-25

[2015]650056号《验资报告》、信会师会报字[2020]第ZF10062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缴足。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研发、经营、销售、服务系统,其经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且资产完整。3.发行人与股东的资产产权已明确界定和划清,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股权对应的全部资产均已折股投入,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已足额到位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4.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如下:

职务姓名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兼职情况
董事沈顺华董事长、总经理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德清天使农场有限公司监事
张井东董事-
曹根兴董事-
程志勇独立董事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3-2-26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厦门铭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叶卓凯独立董事浙江朗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吴燕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周宇监事-
张燕燕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沈顺华总经理同上
朱国英副总经理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监事
张井东副总经理-
邓高忠副总经理-
沈永华副总经理-
郑成福董事会秘书-
沈永娣财务总监上海雷康电子有限公司监事

3-3-2-27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转借给股东使用。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已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同时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分层次设立了财务管理部、人事行政部、投资发展部、计划管理部、营销管理部、采购管理部、仓储物流部、生产管理部、研发品质部等职能部门。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审计部

总经理办公室

财务管理部

人事行政部

投资发展部

计划管理部

营销管理部

采购管理部

仓储物流部

生产管理部

研发品质部

董事会办公室

3-3-2-28

发行人上述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上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销售、管理团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职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抽样核查《劳动合同》,发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员工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员工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独立于关联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及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3.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名册》;4.查验了汇隆有限历次股东会决议及汇隆新材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5.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6. 取得了发行人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在汇隆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公司共有3位发起人股东,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万股)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沈顺华5,255.28净资产折股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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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隆投资648.80净资产折股10.00
3朱子香583.92净资产折股9.00
合计6,488.00-100.00
序号合伙人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47.665.96
2邓高忠124.0015.50
3朱国英90.0011.25
4张井东82.0010.25
5沈永华63.507.94
6曹根兴60.707.59
7王莉敏28.163.52
8董小英23.002.88
9施建林21.252.66
10沈永娣19.502.44
11杨莉萍18.732.34
12吴燕14.501.81
13季宁12.501.56
14陈林玉11.501.44
15范晓娟11.001.38
16汪燕平10.001.25
17胡斌10.001.25
18沈平峰10.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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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蒋锦峰10.001.25
20姚利锋10.001.25
21阮红连9.501.19
22蔡云飞9.501.19
23姚水高7.500.94
24何黎明6.500.81
25沈佳华6.500.81
26曹法洪6.500.81
27周宇6.000.75
28陈迪星6.000.75
29王炜坤5.500.69
30郭全利5.500.69
31谢明兰5.000.63
32陈妍5.000.63
33曹海良5.000.63
34黄志忠5.000.63
35沈雪华4.500.56
36彭中元4.000.50
37黄建勇4.000.50
38莫烨红4.000.50
39徐华伟3.000.38
40姜伟荣3.000.38
41陈翡2.500.31
42陆应娣2.000.25
43李世军2.000.25
44沈祖良2.000.25
45张燕燕2.000.25
合计8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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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子香朱子香,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身份证号码:33012519520724****。朱子香系沈顺华岳父,已于2020年1月10日将股权转让给女儿朱国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出资

2014年7月16日,汇隆有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汇隆有限以201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合6,48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88万元,全体股东以各自在汇隆有限中原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折合的股份数认购公司股份,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转为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310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汇隆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汇隆有限的股权比例,以汇隆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汇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导致法律主体的变化,因此不存在资产或权利权属从一个法律主体转移至另一个法律主体的情形,但需要将有关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由汇隆有限变更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财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股东名册》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股东人数为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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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为8,190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万股)股权比例(%)
1沈顺华3,941.4648.13
2华英汇1,313.8216.04
3汇隆投资648.807.92
4朱国英583.927.13
5冯涛356.004.35
6彭涛300.003.66
7德清德锐280.003.42
8钱海平200.002.44
9顾高良160.001.95
10杨敏150.001.83
11郎敏华130.001.59
12吴炜66.000.81
13徐建国60.000.73
合计8,19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沈顺华2,000.0040.00
2朱嘉豪1,500.0030.00
3朱国英1,500.0030.00
合计5,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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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英汇系沈顺华、朱国英及其儿子朱嘉豪设立的公司,华英汇现持有发行人1,313.82万股,持股比例16.04%。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华英汇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汇隆投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4)朱国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身份证号码:33012519731022****。

(四)现有股东之间的亲属关系

经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沈顺华与朱国英为夫妻关系,朱嘉豪作为发行人的间接股东系沈顺华与朱国英之子,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顺华、朱国英夫妇,认定理由如下: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两位自然人股东沈顺华、朱国英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4,525.38万股;二人通过汇隆投资、华英汇间接持有发行人1,962.62万股,合计持有发行人6,488万股,持股比例为79.22%。沈顺华、朱国英二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能够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自发行人设立以来,沈顺华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是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朱国英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现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二人在公司业务拓展、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顺华、朱国英,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3-3-2-3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2.取得了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验了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会议决议、相关协议等文件;4.查验了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等文件;5.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6.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名册》;7.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历次会议的公告文件等;8. 查验了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凭证。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历史沿革

1.发行人前身汇隆有限的设立

发行人的前身为汇隆有限,系一家于2004年6月14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住所为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法定代表人为沈顺华,注册资本为280万元。

2004年6月10日,汇隆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并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4年6月12日,湖州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德会验(2004)08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6月12日止,汇隆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8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280万元。

2004年6月14日,汇隆有限取得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521207022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汇隆有限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168.0060.00
2吴顺根112.0040.00
合计280.00100.00

3-3-2-35

式出资;(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5年11月18日,德清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德天会验(2005)29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5年11月18日止,汇隆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20万元。上述新增注册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此次增资完成后,汇隆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388.0077.60
2吴顺根112.0022.40
合计5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888.0088.80
2吴顺根112.0011.20
合计1,000.00100.00

3-3-2-36

2007年9月10日,吴顺根与朱子香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07年9月11日,德清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德天会验(2007)22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9月11日止,汇隆有限已收到沈顺华、朱子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8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变更完成后,汇隆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1,620.0090.00
2朱子香180.0010.00
合计1,800.00100.00

3-3-2-3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5月18日止,汇隆有限已收到沈顺华、朱子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股东以货币新增出资1,855万元,以债权转增出资2,145万元。

此次增资事项完成后,汇隆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5,220.0090.00
2朱子香580.0010.00
合计5,8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顺华5,220.0081.00
2汇隆投资644.444410.00
3朱子香580.009.00
合计6,444.4444100.00

3-3-2-38

2014年4月28日,汇隆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 2014年7月16日,汇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汇隆有限以201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以经立信审计确认并出具的信会师报[2014]第610310号《审计报告》公司账面净资产人民币71,444,553.67元,按1: 0.9081168076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6,488万股,每股面值1元,将剩余部分656.4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6日,汇隆新材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成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整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额(万股)股权比例(%)
1沈顺华5,255.2881.00
2汇隆投资648.8010.00
3朱子香583.929.00
合 计6,488.00100.00

3-3-2-39

2015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77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93.20万元,每股价格为3.10元。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计5名自然人投资者,认购股数及认购方式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万股)认购金额(万元)认购方式
1冯涛356.001,103.60现金
2顾高良160.00496.00现金
3郎敏华130.00403.00现金
4吴 炜66.00204.60现金
5徐福娣60.00186.00现金
合 计772.002,393.20-

3-3-2-40

本次定向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额(万股)股权比例(%)
1沈顺华5,255.2872.39
2汇隆投资648.808.04
3朱子香583.928.94
4冯涛356.004.90
5顾高良160.002.20
6郎敏华130.001.79
7吴 炜66.000.91
8徐福娣60.000.83
合 计7,26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额(万股)股权比例(%)
1沈顺华3,941.4654.29
2华英汇1,313.8218.10
3汇隆投资648.808.94
4朱子香583.928.04
5冯涛356.004.90
6顾高良160.002.20
7郎敏华130.001.79
8吴 炜66.000.91
9徐福娣60.000.83
合 计7,260.00100.00

3-3-2-41

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2019年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9年2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696号),同意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5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发行人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就上述终止挂牌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28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额(万股)股权比例(%)
1沈顺华3,941.4654.2901
2华英汇1,313.8218.0967
3汇隆投资648.808.9366
4朱子香583.928.0430
5冯涛356.004.9036
6顾高良160.002.2039
7郎敏华130.001.7906
8吴炜66.000.9091
9徐福娣60.000.8264
合 计7,26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额(万股)股权比例(%)

3-3-2-42

1沈顺华3,941.4654.2901
2华英汇1,313.8218.0967
3汇隆投资648.808.9366
4朱子香583.928.0430
5冯涛356.004.9036
6顾高良160.002.2039
7郎敏华130.001.7906
8吴炜66.000.9091
9徐建国60.000.8264
合 计7,26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万股)股权比例(%)
1沈顺华3,941.4648.13
2华英汇1,313.8216.04

3-3-2-43

3汇隆投资648.807.92
4朱子香583.927.13
5冯涛356.004.35
6彭涛300.003.66
7德清德锐280.003.42
8钱海平200.002.44
9顾高良160.001.95
10杨敏150.001.83
11郎敏华130.001.59
12吴炜66.000.81
13徐建国60.000.73
合计8,19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万股)股权比例(%)
1沈顺华3,941.4648.13
2华英汇1,313.8216.04
3汇隆投资648.807.92
4朱国英583.927.13
5冯涛356.004.35
6彭涛300.003.66
7德清德锐280.003.42
8钱海平200.002.44
9顾高良160.001.95
10杨敏150.001.83
11郎敏华130.001.59
12吴炜66.000.81
13徐建国60.000.73
合计8,190.00100.00

3-3-2-44

股本结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各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汇隆有限成立及成立后历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风险;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3.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5.实地走访了主要监管机关并取得了其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6.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生产车间;7.实地走访了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供应商及经销商;8.网络查询了相关业务资质证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纳米材料的研发;合成纤维技术、纺织技术的研发;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生产、销售;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及原料的销售;功能色母粒(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3-3-2-45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发行人持有的资质证书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持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持证人颁证机关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
发行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GR2018330040862018.11.20三年
序号证书名称编号持有人颁发机构有效期至备注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2018Q2914R3M发行人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2021.9.15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产品/服务范围: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2015E20993RIM发行人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2021.9.15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体系适用范围:位于中国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88号、777号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的环境管理活动

3-3-2-46

序号证书名称编号持有人颁发机构有效期至备注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2019S0937R0M发行人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2022.9.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体系适用范围:位于中国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88号、777号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序号证书名称编号/号码持有人/经营者颁发机构/备案登记机关有效期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305961293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长期
2对外经营贸易者备案登记表02324741发行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3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浙EA2012B0161发行人德清县环境保护局2017.7.5-2022.7.4

3-3-2-47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5,480.62万元、58,867.70万元、65,116.9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在99%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营业期限自2004年6月14日至不约定期限。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正常且近两年连续盈利,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经认为:

(一)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全部资质文件,上述文件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发行人不存在于中国大陆以外设置生产经营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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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近两年来一直主要从事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2.查验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3.审阅了《招股说明书》;4.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5.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合同;6.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以及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7.实地走访了部分供应商、客户及经销商。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包括:

1.关联自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顺华、朱国英,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发行人无直接或者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3-2-49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关联法人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持股5.96%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朱国英持股11.25%
2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持股40%,实际控制人朱国英持股30%
3浙江德清奥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沈顺华控制
4德清天使农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朱国英控制
5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志勇担任独立董事
6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志勇担任独立董事
7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志勇担任独立董事
8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志勇担任独立董事
9浙江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志勇担任总经理
10浙江朗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叶卓凯控股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11长兴北晟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独立董事叶卓凯控制
12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成福曾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3-3-2-50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杭州比胜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英之母胡杏娥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项 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336.89248.52153.78
担保方银行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沈顺华、朱国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3,500.002015/1/12018/12/31履行完毕
沈顺华、朱国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8,000.002015/8/132018/8/12履行完毕
杭州比胜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2,797.552015/8/132018/8/12履行完毕
杭州比胜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2,635.632018/8/142019/5/13履行完毕
德清天使农场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40.002019/3/262019/5/25履行完毕
沈顺华、朱国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5,000.002019/3/152022/12/31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下有短期借款2,660万元。
沈顺华、朱国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8,000.002018/8/102021/8/30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下有短期借款1,380万元、应付票据余额735万

3-3-2-51

元。
朱嘉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1,257.002018/8/102021/8/30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下有短期借款380万元。
杭州比胜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2019/5/162022/5/15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下有短期借款450万元。
胡杏娥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0.002019/5/72022/5/6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下无任何债务。
关联方期初金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金额
沈顺华1,917.24480.642,397.88-
朱国英1,646.27539.592,185.86-
朱芳英0.02-0.02-
合 计3,563.531,020.244,583.77-
关联方期初金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金额
沈顺华3,631.42221.971,936.161,917.24
朱国英2,608.205,834.076,796.001,646.27
朱芳英-70.0270.000.02
合 计6,239.626,126.078,802.163,563.53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连根纸管经营部[注]-1.291.29
其他应付款沈顺华--1,917.24
朱国英--1,646.27

3-3-2-52

朱芳英--0.02

3-3-2-53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4)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3-3-2-54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5)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就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第七条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2019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至2019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3.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等均对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做出规定,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的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已出具

3-3-2-55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 承诺人不利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该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未从事该等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且不从事与汇隆新材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3-3-2-56

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汇隆新材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同时,本人承诺: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从事,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汇隆新材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不向其他业务与汇隆新材及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等,以任何形式支持除汇隆新材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汇隆新材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汇隆新材之权益而作出; 4.如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而汇隆新材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汇隆新材的实际损失。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对上述各关联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文件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八)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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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2.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3.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查询发行人的注册商标信息;4.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5.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专利权信息;6.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7.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拥有不动产权、专利权以及注册商标的确认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1.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号权证号使用权人地址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他项权利
1德清国用(2015)第02310317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88号工业用地出让2054.8.119,018.37抵押
2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工业用地出让2061.1.1230,466.51抵押
3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05203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工业用地出让2061.1.1233,699.45抵押
序号证号所有权人坐落用途取得方式建筑面积(平方米)他项权利
1德房权证禹越发行人禹越镇杭海工业用途自建3,277.97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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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字第15117774号路88号1
2德房权证禹越镇字第15117771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88号2工业用途自建3,364.50抵押
3德房权证禹越镇字第15117773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88号3工业用途自建19,558.38抵押
4德房权证禹越镇字第15117772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88号4工业用途自建2,727.23抵押
5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工业用途自建15,491.19抵押
6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05203号发行人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工业用途自建31,629.71抵押
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类别有效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16117234第23类2017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原始取得
2发行人9280721第41类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原始取得
3发行人9280003第40类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原始取得
4发行人9260145第33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5发行人9260081第32类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原始取得
6发行人9254355第30类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原始取得

3-3-2-59

7发行人9254227第28类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原始取得
8发行人9249011第27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9发行人9248959第26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10发行人9244432第25类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原始取得
11发行人9243418第24类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原始取得
12发行人9243325第23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13发行人9229502第22类2012年03月28日至 2022年03月27日原始取得
14发行人9223970第18类2012年03月21日至 2022年03月20日原始取得
15发行人9214164第13类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原始取得
16发行人9174983第3类201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原始取得
17发行人5616883第23类2019年10月7日 至 2029年10月6日原始取得
18发行人9280823第41类2012年4月28日 至 2022年4月27日原始取得
19发行人9260046第32类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原始取得
20发行人9259914第31类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原始取得

3-3-2-60

21发行人9280528第40类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原始取得
22发行人9260180第33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23发行人9254297第29类2012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原始取得
24发行人9254237第28类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原始取得
25发行人9249029第27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26发行人9254627第30类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原始取得
27发行人9248977第26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28发行人9244452第25类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原始取得
29发行人9175001第3类201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原始取得
30发行人9214176第13类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原始取得
31发行人9229493第22类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原始取得
32发行人9223987第18类2012年3月21日 至 2022年3月20日原始取得
33发行人9243400第24类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原始取得
34发行人9229553第23类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原始取得

3-3-2-61

35发行人9229526第22类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原始取得
36发行人9214207第13类2012年3月21日 至 2022年3月20日原始取得
37发行人9243498第24类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原始取得
38发行人9280581第40类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原始取得
39发行人9254651第30类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原始取得
40发行人9254636第30类2012年9月28日 至 2022年9月27日原始取得
41发行人9249176第28类2013年12月14日至 2023年12月13日原始取得
42发行人9280568第40类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原始取得
43发行人9214187第13类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原始取得
44发行人9229513第22类2012年03月28日至 2022年03月27日原始取得
45发行人9229582第23类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原始取得
序号专利名称类型专利号/申请号权利人授权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一种全流化均时输送的预结晶器发明专利ZL201410823655.9发行人2017.5.10原始取得
2一种小型色母粒发明ZL201210553981.3发行人2016.5.11原始

3-3-2-62

干燥装置专利取得
3包装码垛生产线的纸箱封箱胶带用防刮机构实用新型ZL201821374258.8发行人2019.6.11原始取得
4成品纸箱用自动包装码垛机构实用新型ZL201821374295.9发行人2019.6.11原始取得
5L形升降导盘电机底座机构实用新型ZL201820829427.6发行人2019.1.18原始取得
6槽筒轴轴承拆卸设备实用新型ZL201820829429.5发行人2019.3.1原始取得
7一种色纺单体抽吸装置实用新型ZL201820607141.3发行人2019.1.18原始取得
8一种丝束无捻度自动退绕装置实用新型ZL201721279083.8发行人2018.5.22原始取得
9加弹机用粗旦POY原丝退绕张力平衡装置实用新型ZL201521058290.1发行人2016.6.8原始取得
10母丝用逆向转动的预分丝系统装置实用新型ZL201521058312.4发行人2016.8.3原始取得
11一种组件内熔体分流砂杯实用新型ZL201420839482.5发行人2015.6.3原始取得
12一种体积式母粒注射器的注射装置实用新型ZL201320019503.4发行人2013.7.3原始取得
13一种螺套实用新型ZL201320019751.9发行人2013.7.3原始取得
14一种干燥装置的锥形桶实用新型ZL201220740605.0发行人2013.6.12原始取得
15一种干燥装置的保温桶实用新型ZL201220742342.7发行人2013.6.12原始取得
16色母粒注射器实用新型ZL201220068568.3发行人2012.10.3原始取得
17中空喷丝板实用新型ZL201120440587.X发行人2012.7.4原始取得
18一种中空喷丝板实用新型ZL201120440895.2发行人2012.7.11原始取得
19纺丝泵用驱动电机实用新型ZL201920835839.5发行人2020.1.21原始取得
20聚酯切片干燥系统内的循环风机的控制系统实用新型ZL201920828184.9发行人2020.1.21原始取得
21一种用于包装线分流的传送带实用新型ZL201920609726.3发行人2020.2.7原始取得

3-3-2-63

22一种用于长丝生产卷绕机夹头端盖实用新型ZL201920609786.5发行人2020.2.7原始取得
23聚酯切片干燥用装置实用新型ZL201920610836.1发行人2020.2.7原始取得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500100%
合计1,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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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汇隆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作出决议:同意设立汇隆纺织科技并通过了《浙江汇隆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16日,湖州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德会验[2010]第32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汇隆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金合计1,500万元,全体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0年12月21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汇隆纺织科技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汇隆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沈顺华1,350.0090.00
汇隆有限150.0010.00
合计1,500.00100.00%

3-3-2-65

(法人独资)。本次股权转让后,汇隆合纤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汇隆有限1,500100%
合计1,500100%
公司名称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5月15日

3-3-2-66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120号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发行人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持股比例3%,其他18名股东合计持股比例97%。
控股方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公司主营业务之间无重大关联;
发行人入股时间2013年4月

3-3-2-67

作为发行人履行相应主债务清偿义务的担保。 3.根据汇隆合纤、发行人分别与浙江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8031320170001842”、“8031320190000558”《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将其“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与该行,作为发行人履行相应主债务清偿义务的担保。 4.根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签署的编号为“余杭2015人抵0253”、“余杭2019人抵0147”《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将其名下合计评估价值为47,216,322.30元、2879.28万元的机器设备抵押与该行,作为发行人履行相应主债务清偿义务的担保。

5. 根据发行人与德清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抵押合同》,发行人将其名下合计评估值为2,449,658元的机器设备抵押与该公司,作为发行人履行相应主债务清偿义务的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其他限制。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2.查验了发行人签署的有关采购、销售等合同等;3.查验了发行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附属保证、抵押合同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且根据发行人实际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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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万元)签署日期履行情况
1国投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切片825.002018/4/19履行完毕
2国投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切片825.002018/4/23履行完毕
3国投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切片845.002018/11/28履行完毕
4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切片960.362019/3/6履行完毕
5江苏恒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切片1,230.602019/12/9正在履行
合同名称主要内容
产品购销合同①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②货物交付: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乙方需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及所有责任; ③付款期限与方式:先付定金,到账后合同生效,乙方提货前付清合同余款; ④货物验收标准与方式:乙方在货到7天内对货物质量问题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⑤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提货的视为违约,应当予以赔偿; ⑥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合同名称主要内容
产品销售协议①销售产品:每次销售产品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等以具体订单为准,需方保证年度购销供方不低于规定数量的产品; ②交易原则:在销售甲方产品的同时,需严格遵守甲方关于经销商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缔销售资格; ③价格及支付方式:供货价格由双方签订具体订单时比照市场价格执行,支付方式及金额按照具体订单中的约定执行; ④质量标准:对于产品有质量异议的,需方应在收货后7日提出,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订单约定的,经供方质监部门鉴定属实,需方有权退回该等产品,而供方则

3-3-2-69

需要更换符合订单约定的协议产品。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视为货物的规格和质量/数量/包装符合约定;

⑤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⑥争议解决:杭州仲裁委员会;

⑦合同期限: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3.借款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根据发行人实际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出借人借款金额 (万元)借款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履行情况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1,000.00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履行完毕
2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20日履行完毕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1,240.00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注]履行完毕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1,000.00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正在履行
5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40.00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履行完毕
6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40.00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正在履行
序号抵押权人抵押物合同期间担保最高债权额(万元)履行情况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德房权证禹越镇字15117771号”、“德房权证禹越镇字15117772号”、“德房权证禹越镇字15117773号”、“房权证禹越镇字15117774号”房产;“德清国用(2015)第02310317号”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30日6,180.21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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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2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不动产权2019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3,500.00正在履行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05203号”不动产权证2019年4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5,228.00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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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4.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5.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取得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文件;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4.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增资扩股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汇隆有限自成立至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期间,共发生过5次增资扩股;汇隆新材成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共发生过2次增资扩股。

(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三)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中所述,发行人吸收合并子公司汇隆合纤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三)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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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发行人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2.除本节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其他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3.发行人无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汇隆有限历次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人设立后的历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资料;2.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3.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

1.2004年6月10日,汇隆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汇隆有限已就该公司章程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2014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并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3.2018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审议通过了新《公司章程》,就发行人吸收合并汇隆合纤事项变更了注册资本,并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4.2019年12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公司章程》,就发行人增资事项变更了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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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公司章程》,在原《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独立董事等相关信息,并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6.2020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公司章程》,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7.2020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经其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工商备案登记等法律必要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的内容合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依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制定的,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制定

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的,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资料;2.查验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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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3.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材料;4.查询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公告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4.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另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并在总经理下分级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

(二)发行人内控制度

1.2014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2014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

3.2015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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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4.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子公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2020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0年6月16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最新的《上市规则》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召开日期会议
12017年5月12日2016年度股东大会
22017年8月21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2017年7月16日2017年度股东大会
42018年9月14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2018年11月8日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62019年2月15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2019年6月10日2018年度股东大会
82019年12月9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92020年1月10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02020年2月26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12020年5月6日2019年度股东大会
122020年5月8日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32020年5月15日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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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0年6月16日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序号召开日期会议
12017年4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2017年8月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32017年8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42017年8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52018年6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62018年8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72018年10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82019年1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92019年3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102019年5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12019年7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122019年11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32020年12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42020年2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52020年2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62020年4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172020年4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82020年4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192020年6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序号召开日期会议
12017年4月21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2017年8月2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2017年8月21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42017年8月29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52018年6月25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62018年8月29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72019年5月2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82019年7月15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92019年11月23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102019年12月9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112019年12月26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122020年4月16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132020年4月23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42020年6月1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52020年6月22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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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的核查,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及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审阅了《招股说明书》;2.查验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的简历及调查表;3.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验了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任职资格证书;5.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6.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7.查阅了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8.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9.查询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1)沈顺华,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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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于杭州亭趾叉车厂、余杭县贸工集团、世贸布艺城经营门市部、杭州隆顺化纤有限公司;2004年6月组建汇隆有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张井东,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启东合纤丝绸总厂、启东城河塑料型材厂、江苏永银化纤有限公司。2011年1月起任职于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3)曹根兴,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杭州临峰水泥有限公司,2007年2月起任职于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董事。 (4)程志勇,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浙江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厦门铭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 (5)叶卓凯,男,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新力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古山(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浙江朗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发行人独立董事。2.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人。 (1)吴燕,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6年3月起任职于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人事经理。 (2)周宇,男,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杭州优时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任职于汇隆新材。现任发行人监事。 (3)张燕燕,女,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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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于义乌市金泽文体用品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任职于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监事。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1)沈顺华,现任发行人总经理,基本情况请参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张井东,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基本情况请参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3)朱国英,女,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结业。曾任职于杭州亭趾砖瓦厂、世贸布艺城经营门市部、杭州隆顺化纤有限公司;2006年9月进入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4)邓高忠,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科技大学专科在读。曾任职于杭州隆顺化纤有限公司;2004年进入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5)沈永华,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曾任职于杭州亭趾电冰箱厂、杭州也万加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海宁恒升印染有限公司;2006年进入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6)郑成福,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进汇隆新材,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沈永娣,女,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职于杭州申华石油煤炭有限公司、杭州大与箱包有限公司、上海雷康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君道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2011年进入汇隆有限,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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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变化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的任免 (1)2017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沈顺华、朱子香、朱国英、张井东、曹根兴、沈永华、邓高忠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2)2017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沈顺华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3)2018年10月,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朱子香、朱国英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4)2019年11月,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沈永华、邓高忠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5)2019年12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程志勇、郑成福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2020年2月,独立董事郑成福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7)2020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叶卓凯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报告期内发行人监事的任免 (1)2017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曹法洪、王莉敏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与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职工代表监事吴燕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2)2017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燕为监事会主席。

(3)2019年11月,监事曹法洪、王莉敏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 (4)2019年12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周宇、张燕燕为发行人新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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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2017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沈顺华为发行人总经理;聘任张井东、曹根兴、沈永华、邓高忠为发行人副总经理。 (2)2018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陈连杰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3)2018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朱国英为发行人副总经理。

(4)2018年9月,陈连杰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5)2019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朱国英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聘任沈永娣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6)2019年11月,曹根兴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7)2020年2月,朱国英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 (8)2020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郑成福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聘任了两名独立董事,分别为程志勇、叶卓凯。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取得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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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3.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近两年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发行人根据相关上市规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所致,发行人的核心管理人员一直保留在发行人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不会影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设置二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2.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查验了发行人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5.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说明;6. 实地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1616、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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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555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33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222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15、2515、2515、25
房产税按原值*70%、营业收入计缴1.21.2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计缴6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
纳税主体名称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5%15%15%
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25%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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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到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2019年度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序号项目依据文件来源金额(元)
1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递延收益)《关于下达2017年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德经信发[2018]27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342,812.39
2年产3000吨的涤纶母丝生产线建设项目(递延收益)《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德财建2015[88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54,900.00
3社保返还《关于德清县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9]28号)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商务局、德清县税务局591,492,.17
4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9年科技经费拨款通知书》德清县科技局220,000.00
5德清县市绿色工厂补助
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德清县财政局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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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禹越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禹越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禹越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禹政发[2018]56号)、《禹越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禹越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禹政发[2019]32号)禹越镇人民政府34,000.00
7基层组织妇联建设补助证明文件禹越镇妇联10,000.00
82019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补助证明文件德清县应急管理局1,800.00
9湖南长沙、株洲招聘补贴《关于拨付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费用补贴证明》德清县就业管理服务处2,505.50
10年度外贸奖励《关于要求兑现2018年度外贸、外经及服务外包奖励资金的请示》(德商务[2019]10号)德清县商务局99,500.00
11德清县财政局财政补助《关于下达2018年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德经信发[2019]29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德清县财政局120,000.00
122019年度湖州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德清县财政局100,000.00
132019年全县工业经济工作奖励证明文件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50,000.00
142018年度上台阶考核奖励证明文件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50,000.00
152018年度技术创新奖励证明文件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50,000.00
序号项目依据文件来源金额(元)
1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递延《关于下达2017年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57,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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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经信发[2018]27号)
2年产3000吨的涤纶母丝生产线技改项目(递延收益)《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德财建2015[88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54,900.00
3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科技经费拨款通知书》德清县科技局10,000.00
4德清县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关于下达2017年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德经信发[2018]27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360,300.00
5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2017年第二批光伏发电补助证明文件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123,150.00
6湖州市2016年第二批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关于公布湖州市2016年第二批“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 和人才入选名单的通知》(湖精英领办[2016]4号)湖州市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75,000.00
7新材料与合纤土地使用税退税--54,902.43
8ETC补助《关于落实2017年度在德规模杭资企业ETC补助的请示》(德经合[2018]5号)德清县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5,000.00
92016年9月-2017年6月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德清县科技局关于下达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发明专利授权补助资金的通知》(德科[2018]45号)德清县科学技术局3,000.00
10年度外贸奖励《关于要求兑现2017年度外贸、外经及服务外包奖励资金的请示》(德商务[2018]12号)德清县商务局97,600.00
112017年度技术创新奖证明文件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0,000.00
122017年度发展速度奖证明文件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50,000.00
132018年度文化车间补助证明文件德清县委宣传部40,000.00
142017年度企业育才奖励费--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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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依据文件来源金额(元)
1年产3000吨的涤纶母丝生产线建设项目(递延收益)《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德财建2015[88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54,900.00
2德清县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关于下达2015年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德经信发[2017]16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745,369.00
3德清县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关于下达2016年有效投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德经信发[2017]17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清县财政局270,000.00
4ETC补助《关于落实2016年度在德规模杭资企业ETC补助的请示》(德经合[2017]6号)德清县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5,000.00
5德清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关于拨付201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两化融合与信息经济类)的通知》(德财[2016]147号)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80,000.00
6德清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拨付2017年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德财企[2017]144号)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0,000.00
7德清县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补助《德清县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费补助立项许可办法》(德组通[2017]7号)中共德清县委组织部、中共德清县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20,000.00
82016年科技项目资金补助《2017年科技经费拨款通知书》德清县科技局20,000.00
9党建提升项目资金补助--9,531.00
10年度外贸奖励《关于要求兑现2016年度外贸、外经及服务外包奖励资金的请示》(德商务[2017]14号)德清县商务局89,100.00
112016年度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奖证明文件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0,000.00
122016年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奖励资金《2017年科技经费拨款通知书》德清县科技局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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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6年度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资金的通知》(德科[2017]62号)德清县科技局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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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如下:

(1)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4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就汇隆有限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为:汇隆有限需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投产后保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作,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此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2004年6月7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德环建审[2004]22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同意按表内申报规模、生产工艺和地址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06年10月13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德环验[2006]9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同意汇隆有限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验收。

(2)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11年5月,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汇隆有限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抓好“三同时”,并确保其处理效果,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2011年11月1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德环[2011]76号《关于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在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书内申报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所用原辅材料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88号原厂区内进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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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德环验[2012]065号《建设项目验收意见》: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基本到位,经环保监测站监测,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验收材料齐全,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3)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2015年4月,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环评认为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2015年5月14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德环建[2015]155号《关于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原则同意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建设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2018年4月,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验收监测报告》:本项目实施后,各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当地环境质量仍维持在相应功能区的水平。

2018年4月19日,针对上述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发行人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出具《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环境保护验收会(废水、废气)验收意见》。

2018年7月24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德环验[2018]015号《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年产5万吨)环保设施(噪声及固废)竣工验收意见》:经资质单位检测,噪声排放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噪声及固废环保措施符合要求,验收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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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2020年3月,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即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价结论为:本项目的建设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技术、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具备了可行性,经济及社会效益明显,因此本项目建设及运营可行性较高。2020年6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出具湖德环建[2020]76号《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建设项目尚未验收。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根据湖州生态环境管理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德环法函[2020]12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过该局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于2018年11月7日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2018Q2914R3M),证明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产品/服务范围为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有效期至2021年9月15日。

2.发行人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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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3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在产品质量和质量监督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德清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所律师对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所作的访谈,发行人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发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全体员工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

2.发行人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清县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3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今,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劳资纠纷和立案查处情况,亦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2020年4月7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在该中心为其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比例为其全体员工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行政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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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已出具承诺:“如果汇隆新材自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上市日期间因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而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本人将承担全部的金额,无须汇隆新材支付相应对价,以使汇隆新材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若汇隆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仍为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采购劳务服务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开展合作的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派遣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特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未超过公司用工总数的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已出具了意见。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

3.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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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2.审阅了《招股说明书》;3.查验了《年产7.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即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4.查验了《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项目代码:2020-330521-28-03-130050)。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万元)
1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33,973.00
2补充流动资金5,000.00
合 计38,9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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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三)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编制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向环境保护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相应办理了审批及备案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审阅了《招股说明书》;2.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和规划

1.发展战略

公司以“让汇隆成为绿色环保,多色新材料行业领袖”为企业愿景,将继续专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绿色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致力于通过原液着色技术提升涤纶长丝的色彩丰富性及生产过程的节能环保性,以一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构筑客户、员工、供应商、股东之间相互信赖的平台。

公司将践行“绿色制造,持续发展”理念,积极推广绿色纤维标志产品,推动化纤产业升级发展,促进下游纺织行业绿色制造、清洁生产,带动了化纤行业

3-3-2-96

及下游纺织行业的新旧产业融合。

2.发展规划

(1)市场开拓计划

由于原液着色技术生产的差别化有色涤纶的环保、无污染,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下游纺织业客户的青睐,随着生产工艺的提升,原液着色关键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原液着色涤纶长丝将更具竞争力。公司将结合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产能的增加而扩充销售团队,增强业务推广综合能力。公司新增产品HOY的下游应用领域为仿毛类产品,公司将紧跟市场风向,推出既能满足客户功能性及时尚需求,又兼具绿色环保属性。针对海外市场需求,在服务好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公司将持续加强与阿里巴巴等国际贸易资讯网站、知名展会平台的深度合作,进一步壮大外销营销团队,增加国际潜在客户了解公司产品的可能性。

在产品应用领域方面,公司将在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的家纺面料、阻燃遮光面料、汽车高铁内饰、装饰材料及户外用品等多个领域加大推广力度,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规模。同时,公司也将积极把握“一带一路”战略机遇,提升海外市场业务份额,助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技术研发计划

公司坚持研发与服务客户、适用市场需求、适应技术发展趋势相结合的原则,将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改善创新环境、引入优秀人才。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已有的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技术创新经验,面向HOY、再生聚酯切片生产差别化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等关键技术和工艺进行深入研究和开发,进一步推广绿色纤维产品,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3)人才发展计划

人力资源是公司实施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公司发展规模化、产品多样化、技术工艺持续更新均离不开专业的人才队伍,在公司战略目标及经营计划指引下,公司将从以下几方面增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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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与公司战略规划相适应的精干高效、权责明确、执行力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架构和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人才招聘薪酬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制度等,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对公司管理人员、研发与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及生产工人提供相应的培训,提高各岗位的专业化水平,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三,多渠道引进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把发现和培养人才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将人才放在最合适的岗位,挖掘人才的潜能,调动人才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外部招聘和内部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引入高素质的技术研发、管理、销售等专业人才。

(4)融资计划

公司目前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融资渠道。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满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上市后将适时借助资本市场的多种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壮大公司的综合实力,以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同时,公司将继续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规划与其经营范围及现有主营业务一致,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一致。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及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取得了发行人股东的书面确认文件;3.登录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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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进行查询;4.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6.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7.实地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案件。2.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走访了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政府部门,取得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受到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上述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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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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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立灏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 昕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徐逍影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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