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伍利娜
杨 璐
宋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