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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含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五、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变更。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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