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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通过网络服务方式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投票前的准备第六条 公司选用深交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公司在该系统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是公司登录该系统的身份证明,应由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面的工作。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方式外,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号、议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股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保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不多于七个交易日)。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三章 投票结果统计与公告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在深交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

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第十七条 对于以一个身份证号开设了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公司统计参会股东人数时,可按照股东账户数进行统计。对券商自营、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申报的股票账户,对多个账号归并计算和统计。第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将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对每项议案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后,再进行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并将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该法律意见全文或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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