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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或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代理;

8、租赁;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单独案件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破产;

10、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六)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

1、遭受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3个月以上;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0%以上,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5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其最迟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的,所报送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记载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文件;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相关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登记备案。报告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度,不得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对外泄露知晓的重大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保密、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公司经营决策失误,公司应当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警告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及)保密协议的约定予以降薪、降职、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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