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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技改项目、基本建设、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对外投资事项,公司拟决定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充分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经公司经理会议审议后,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上报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

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根据其投资金额及本公司持股比例,折算后形成相应决策意见,并通过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在该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投资所涉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经理。公司投资部负责投资的具体准备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在投资事项上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

(三)编制并实施项目投资预算,按时报告项目投资执行情况;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与监督;

(五)负责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清算和交接工作,提出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 其他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投资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经理”即为公司章程中的“经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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