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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为: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本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本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本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更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的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3)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年度报告遗漏整个或多个重要章节内容的;

(2)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三)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四)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以及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时,本公司负责披露的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抄送本公司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牵头组织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并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本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四条 如第十三条中的重大差错为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的书面材料中还应详细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报、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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