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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通过),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其他部门、人员泄露、报道、提供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十三)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十五)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格式内容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要求相关知情人与本公司书面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对知情人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等进行详细说明、记载。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对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督促各单位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填写各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四)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汇总、核实、填写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变更情况,并及时报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对股价异动以及市场传闻保持关注,在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询证,并由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和答复,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及复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经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内幕信息的流转应当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本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与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计算机中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被他人非法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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