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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科顺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已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函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本核查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8月16日。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科顺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科顺股份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科顺股份2021年5月26日的股票变动系股权激励授予,6月11日和6月16日的股票变动系股权激励回购及注销,均是按照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实施,2021年7月20日-7月27日的股票变动系按照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实施,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在7月20日、8月3日分别披露回购进展公告。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董事长陈伟忠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陈伟忠就上述买卖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3315号批文认购科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监事徐贤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科顺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1年5月26日1,042,052股权激励授予
2021年6月11日237,500股权激励回购
2021年6月16日237,500股权激励注销
2021年7月20日1,916,400回购买入
2021年7月23日627,640回购买入
2021年7月26日123,500回购买入
2021年7月27日1,134,688回购买入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陈伟忠2021年1月29日23,600,000买入

徐贤军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年5月13日起担任科顺股份监事,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监事陈泽纯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徐贤军2020年9月3日1,200买入
2020年9月3日1,200买入
2020年9月4日600买入
2020年9月7日500买入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陈泽纯2020年9月25日900买入
2020年9月25日15,000行权
2020年9月29日1,000买入
2020年10月16日1,700买入
2020年10月29日3,600卖出
2021年1月4日3,300买入
2021年1月5日100买入
2021年1月13日2,900买入
2021年1月18日500卖出
2021年1月19日5,700卖出
2021年2年2日1,000卖出
2021年2月24日2,000买入
2021年3月22日3,300买入

陈泽纯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年5月13日起担任科顺股份监事,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除正常股权激励行权外,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叶吉及其配偶朱方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叶吉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年5月13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

2021年4月2日3,000卖出
2021年4月6日2,000卖出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叶吉2020年9月10日100买入
朱方2020年9月4日400买入
2020年9月9日200买入
2020年10月12日400买入
2020年10月16日1,100买入
2020年10月22日300买入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朱方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六)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段正之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段正之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年5月13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七)上市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袁红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段正之2020年9月9日15,000行权
2020年9月10日6,000行权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袁红波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年5月13日起担任科顺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安排认购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认购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八)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刘杉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刘杉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年5月13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安排认购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认购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九)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陈冬青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陈冬青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袁红波2021年5月26日100,000股权激励授予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刘杉2021年5月26日60,000股权激励授予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陈冬青2021年6月15日21,000行权

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汪显俊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汪显俊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文东及其配偶黄敏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汪显俊2021年6月11日10,000行权
2021年6月15日10,000行权
2021年6月17日40,000行权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李文东2020年9月8日1,900行权
2020年9月9日7.200行权
2020年9月11日8,900行权
2021年2月2日325,500卖出
2021年2月2日7,900买入
2021年2月3日21,200卖出
2021年4月23日314,800卖出
2021年4月26日251,100卖出
2021年5月31日638,000行权

李文东就上述买卖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3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接到董事会秘书通知要求提前了解并购相关事宜,以及准备停牌相关资料),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的股票均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期权行权后获得的股票,本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的统一安排,于2020年5月和9月共行权656,000股;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考虑到2021年5月仍有638,000份期权需要行权,故本人在避开年度业绩预计和年度报告的窗口期后选择于2021年2月和4月分别减持部分股票(其中2021年2月2日的买入交易为误操作),以偿还部分借款及准备5月的行权资金。本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黄敏君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除正常股权激励行权外,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黄敏君2020年9月10日3,800行权
2020年9月11日8,200行权
2021年4月22日18,000卖出

(十二)上市公司法务顾问赵晶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赵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最早为2020年8月12日,关于筹划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为2021年3月4日,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赵晶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本人对规则理解有误导致(在8月12日本人参加的会谈中仅涉及普通业务合作,未谈及股份收购问题),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主观故意。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本人在意识到上述问题后,立即告知科顺股份,并承诺将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含分红,如有)全部上缴科顺股份所有,并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前不再买卖公司股票(科顺股份要求卖出上述股份除外)。”

(十三)上市公司原证券专员裴爽(2021年4月22日离职)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裴爽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3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赵晶2020年10月16日4,500买入
2021年4月22日2,000卖出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裴爽2020年9月9日100买入
2020年9月10日100买入
2020年11月2日800卖出
2021年6月18日100买入
2021年7月19日400买入
2021年7月23日100买入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四)交易对方杜海水之配偶杜平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杜平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配偶杜海水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杜平2021年5月7日200买入
2021年5月19日400买入
2021年5月25日200卖出
2021年5月31日200卖出
2021年6月18日300买入
2021年6月24日300买入
2021年6月29日200买入
2021年7月13日600卖出
2021年7月15日1,900买入
2021年7月23日1,300买入
2021年7月29日500卖出

(十五)交易对方刘国欣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刘国欣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刘国欣2021年3月22日1,300买入
2021年3月31日1,300卖出
2021年5月18日1,200买入
2021年5月20日1,200卖出
2021年5月28日900买入
2021年6月2日300买入
2021年6月7日600卖出
2021年6月8日1,000买入
2021年6月9日1,100买入
2021年6月18日1,500买入
2021年6月18日2,700卖出
2021年6月21日1,000买入
2021年6月22日500买入
2021年6月23日3,000卖出
2021年6月23日3,000买入
2021年6月28日1,500卖出
2021年7月1日1,100买入
2021年7月8日2,100买入
2021年7月12日1,000卖出
2021年7月14日300卖出
2021年7月23日1,100买入
2021年7月27日1300卖出
2021年8月3日4,400卖出

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六)交易对方潘山林之配偶陈景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陈景红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配偶潘山林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七)交易对方张志勇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张志勇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陈景红2021年7月7日200买入
2021年7月8日200买入
2021年7月19日200买入
2021年7月21日400卖出
2021年8月3日200卖出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张志勇2021年6月29日1,400买入

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八)交易对方李炯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李炯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9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九)交易对方李卫群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李卫群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交易事宜)。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李炯2021年7月9日200买入
2021年7月16日200买入
2021年7月19日200买入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李卫群2021年7月21日1,500买入
2021年7月22日1,600买入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十)标的公司监事及交易对方徐瑞祥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徐瑞祥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1年3月3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十一)国元证券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徐瑞祥2021年4月14日500买入
2021年4月15日500卖出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国元证券2021年1月21日16,100买入
2021年1月27日4,000卖出
2021年1月29日1,200买入
2021年2月8日1,300卖出
2021年2月25日6,000卖出

国元证券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赵晶在自查期间进行交易但涉及股份较少、金额较小,根据赵晶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并承诺将所获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此外,根据其他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自查报告等资料,该等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21年6月8日6,000卖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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