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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安控 公告编码:2021-141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控”)、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天盛海”)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被告一: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俞凌

被告五:袁忠琳

被告六:董爱民

被告七:陆卫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万元,利息114.34万元,罚息

24.53万元(暂算至2021年6月2日),合计11,338.87万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的全部欠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与福城路东北角土地,在建工程在最高债权额14,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1,5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第四、第五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判令第六、第七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第一被告人民币15,000万元整,贷款用于安控智慧产业园项目建设。首次提款日不迟于2018年2月6日,该合同下全部贷款资金最后提款日不迟于2021年2月6日。

2017年10月17日,我行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1号的抵押合同,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900万元。

后因在建工程体量增加,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23日,我行与第一被告重新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6号的抵押合同,并于2019年4月25日办理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城路400号1幢5幢等5套土地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证明,权利证明为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365号,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4500万元。

2020年5月26日,我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860010号的保证合同,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1,500万元整,以及基于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10月17日,我行与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2号的保证合同,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5,000万元整,以及基于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10月17日,我行与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3号的保证合同,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5,000万元整,以及基于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10月17日,我行与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4号的保证合同,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5,000万元整,以及基于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一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4月26日分别提用三笔5,000万元贷款,具体还款付息计划详见证据清单:额度使用申请书。

2019年12月19日,我行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17180017-7号的展期合同,将编号为17180017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原合同,由原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展期至2022年12月23日。展期利率按2019年12月19日人行5年LPR加1.57%,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

目前第一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归还我行本金750万元,2018年12月25日归还我行本金750万元。2019年7月1日归还我行本金1,87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归还我行本金125万元。2020年12月7日归还我行本金200万元,2021年2月2日归还我行本金100万元。尚欠本金11,200万元,利息114.34万元,罚息24.53万元(暂算至2021年6月2日),合计11,338.87万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1】

浙0104民初3734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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