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22,368.89万元;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8,730.15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84,825.69万元;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为1,055,924.7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4.35%。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未发生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协鑫集团有限公
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无新增占用资金金额。截止2021年3月5日,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全部偿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详见2021年4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