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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上会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八月

3-1-2-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贾志华、张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4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5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19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4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8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8

3-1-2-3

释 义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本用语释义
发行人、侨源气体、公司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阿坝侨源阿坝汶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浙创好雨浙江浙创好雨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拓至远深圳市华拓至远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闽光钢铁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A股上市公司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10.SZ)下属公司,主营钢铁冶炼等业务
宝钢德盛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制公司,主要热轧不锈钢冶炼等等业务
攀长钢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主营钢铁冶炼等业务
利尔化学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农药原药、制剂、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258.SZ
东方电气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大型发电成套设备、工程承包及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75.SH
汶川供电公司四川汶川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国网整合后子改分变更为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汶川县供电分公司
林德、林德气体林德集团,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球最大的工业气体公司,2018年与美国普莱克斯气体公司(Praxair )合并成为林德-普莱克斯集团
美国空气化工美国空气化工集团,一家全球性的工业气体专业公司
梅塞尔德国梅塞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工业气体供应商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阿坝州发改委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股东大会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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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A股公司本次向境内投资者发行的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以人民币认购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4,001万股A股的行为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工业气体工业上广泛应用的气体,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常被誉为“工业的血液”,主要包括空分气体、特种气体和合成气体
空分气体利用空气分离设备,从空气中分离出来的氧气、氮气、氩气等工业气体
全液态空分气体生产线专业生产液态气体的空气分离生产线
空分设备利用低温精馏分离法,将空气最终分离成为氧气、氮气和氩气以及其他有用气体的气体分离设备,是由多种机械和设备组成的成套设备或装置
液态气体提供低温液体储罐在客户现场供气,并利用槽车、杜瓦瓶进行运输补充的一种液态气体供气模式
管道气体在客户(群)现场或周边建设空分气体生产装置,通过管道向单一客户供应或向园区内客户群供应气态气体的供气模式
瓶装气体采用单独气瓶或不同容积的气瓶汇流排供气、集装格供气的气体
现场制气利用空分设备通过管道直接向用户供应气体,少量富余液态气体对外销售,其产品包括管道气体和外销(液态)气体
气体混配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以不同的浓度混合配制而成,且其中各组分浓度为已知的一种混合气体的生产技术
医用氧、医用氧气供临床医疗使用的氧气,俗称“干燥氧”,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病人缺氧,氧纯度要求较高
食品氮气供食品制造企业使用的氮气,用于充装、冷冻、密封、消毒等加工环节,对纯度要求较高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Nm?/h标准状态下立方米每小时,制气量单位
kWh千瓦每小时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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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贾志华、张翔担任本次侨源气体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贾志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泉股份IPO、三峰环境IPO、重庆银行IPO、鸿博股份非公开发行、神火股份非公开发行、厦门信达非公开发行、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天润乳业配股、通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盛和资源重大资产重组、ST舜船破产重整暨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张翔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多氟多非公开发行、一通密封IPO(审核通过)、安居乐新三板挂牌、科曼股份定增、威士顿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昀,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王昀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成都燃气IPO、智明达IPO、通威股份可转债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钟伟、邓必银、蒋易辰、杨承斌、唐云。

张钟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国旅IPO、中国电建IPO、兴源环境IPO、翠微股份IPO、中国电影IPO、天箭科技IPO、成都燃气IPO、三峰环境IPO、重庆银行IPO、智明达IPO、川网传媒IPO、一通密封IPO(审核通过)、中国茶叶IPO(在审)、东方园林非公开发行、歌华有线非公开发行、丰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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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景兴纸业非公开发行、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汉威科技非公开发行(已核准)、天润乳业配股、通威股份可转债、翠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通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盛和资源重大资产重组、川化股份破产重整与重组、露天煤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邓必银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三峰环境IPO、铁科轨道IPO、重庆银行IPO、富滇银行小微债等项目。蒋易辰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三峰环境IPO、成都燃气IPO、一通密封IPO(审核通过)等项目。杨承斌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唐云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宏辉果蔬IPO、成都燃气IPO、天箭科技IPO、智明达IPO、汇宇制药IPO(已核准)、王府井非公开发行、丰林集团非公开发行、盛和资源重大资产重组、露天煤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温路1399号
成立时间2002年9月10日
注册资本36,00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乔志涌
董事会秘书童瑶
联系电话028-87229039
互联网地址http://www.qygas.com
主营业务各类高纯度气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为用户提供气体产品相关配套服务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保荐机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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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浙创好雨持有发行人0.70%股份以外,不存在其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已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0年8月7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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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6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投行委质控部于2020年10月21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10月23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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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股东浙创好雨和华拓至远为私募投资基金。

(二)核查方式

项目组取得浙创好雨、华拓至远的工商调档资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分别查阅了其管理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拓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对其备案公示情况进行了检索,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该等机构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1、浙创好雨

浙创好雨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JV396);其管理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GC2600011623)。

2、华拓至远

华拓至远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LG537);其管理人深圳市华拓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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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侨源气体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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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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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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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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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2020年9月27日,侨源气体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15日,侨源气体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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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运营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物资采购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技术中心、项目部、营销中心、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高纯度气体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综合气体供应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品类齐全、品质优异、布局合理、响应及时和配送可靠的气体供应和服务网络。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1,604.27万元、75,064.38万元和68,357.84万元,经营情况稳定。同时,发行人保持了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3360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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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相关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与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自然资源部门网站等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发行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各项规范运营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满足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1)侨源气体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侨源气体系由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

(3)侨源气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1-2-17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3360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754号),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关联方清单和《公司章程》,并对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及发行人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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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文件,工商登记部门、商标及专利注册登记部门、各级人民法院等公开披露信息,并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权利证书和资质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经核查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本保荐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查阅工商档案,取得发行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相关处罚文件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核查,取得了相关人员的承诺,经核查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各级人民法院网站,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经核查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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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文件,对行业协会进行了访谈,查阅行业公开披露信息,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工业气体的生产和销售,属于“C制造业”中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属于上述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业,满足创业板上市的行业要求。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新兴市场开发不力的风险

氧气、氮气和氩气具有特定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是现代工业的重要基础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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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众多领域。从报告期公司收入在各个行业领域的分布来看,冶金是公司收入的主要分布行业,占公司报告期各期的收入比重分别为45.59%、

45.54%和45.65%。但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新能源、半导体、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加速发展,极大地拓展了空分气体尤其是高纯度气体的应用领域,提升了行业的市场空间,公司来自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销售收入呈增长态势。与传统行业相比,新兴产业对工业气体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及时性要求更高,产品的附加值也相应更高,公司目前正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新兴产业领域的客户,提升新兴产业领域的市场份额,但如果公司未来的技术创新不能有效满足新兴产业客户的需求或在新兴产业市场的开发力度不够、开发策略欠佳,将给公司带来新兴市场开发不力的风险,并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

空分气体行业属于电力能源消耗型行业,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对公司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自产气体的生产成本中,电力成本占比超过70%,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最主要的成本构成,因此,电力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较大影响。根据阿坝侨源与汶川供电公司于2013年6月签署及2018年6月续签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公司地处阿坝州的汶川生产基地(公司全资子公司阿坝侨源)主供110kV变电站采购电力的均价为0.31元/kWh(含税),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汶川生产基地是公司在西南地区的主要生产基地,报告期内,汶川生产基地采购电力的价格符合阿坝州发改委制定的阿坝州现行工业园区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若未来相关电价优惠发生变化或因国家有关政策导致公司执行的用电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若报告期内汶川基地执行四川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110kV)0.4982元/kWh(含税),公司净利润相对于现状变动比率分别为-20.16%、-18.54%和-18.68%。

(三)产品生产、运输安全的风险

公司的主导产品空分气体(氧气、氮气和氩气)不燃、不爆、无毒、无害,其物理、化学性质非常稳定,但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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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氧气具有助燃性,一旦发生泄漏并遇到明火则可能酿成火灾或者发生爆炸;如果大量氮气、氩气泄漏,则可能会造成周围环境缺氧使人窒息死亡,因此,目前我国仍将压缩/液化的空分气体(氧气、氮气和氩气)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坚持“质量是生命、安全出效益、规范促发展”的管理理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控制体系及操作流程来保证生产过程和产品供应的安全、稳定;在产品生产、运输过程中,公司配备了完备的安全设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事故预警、处理机制,使整个生产过程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同时还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如果公司在安全管理的某个环节发生疏忽,或员工操作不当,则可能发生相关安全事故,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进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四)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川渝地区和福建省内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5%,销售收入区域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集中在川渝、福建省区域内系受行业特点及业务模式决定,公司主要从事氧气、氮气、氩气等空分气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由于空分气体产品对运输时限、运输设备的要求较高,且对运输成本的敏感度较高,因此,无论何种供气模式,均存在销售半径制约,远距离运输将导致产品运输成本大幅上升而失去市场竞争力,受此影响,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均围绕生产基地展开,导致销售区域相对集中。

公司在与川渝、福建区域内客户的长期合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建立了较为稳定的长期关系,树立了一定的市场优势和品牌优势。未来,如果川渝、福建区域内的竞争形势、产业结构变化导致公司在该区域内的客户需求及结构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区域内监管政策发生不利于公司的重大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报告期内大额现金股利分配与未来分红政策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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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未来三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报告期内,公司合计分配现金股利较高,现金分红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规划,并兼顾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而提出的股利分配方案,不应视作常规的年度分红计划,公司报告期内的大额现金股利分红在未来年度是否能够持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未来因分红政策、分红目的差异而导致报告期内大额现金股利分配不能持续和未来现金分红比例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乔志涌直接持有公司79.00%的股份,乔志涌的一致行动人张丽蓉、乔坤、乔鑫合计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19.80%的股份,乔志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98.80%的股份。按本次发行4,001.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乔志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8.92%的股份,仍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能力。

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509.72万元、8,625.72万元和9,389.95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72%、

8.65%和9.6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60%、11.07%和

12.8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构成中,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所占比例分别为95.12%、95.90%和96.37%。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应收账款对应的主要客户包括闽光钢铁、攀长钢等,虽然公司已与相关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相关客户的信誉度和信用也较高,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公司应收账款将面临发生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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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及时回收的管理风险。

(八)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经营规模、成本控制、客户资源、产品结构方面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较为稳定。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9.55%、59.50%和57.99%(剔除运输费用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综合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且基本保持稳定。如果未来公司的经营规模、产品结构、客户资源、成本控制等方面发生较大不利变动,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电力等主要能源价格提高、用工成本上升或客户的需求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综合毛利率无法持续维持较高水平甚至出现下降的风险。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风险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扩散,为控制疫情的迅速扩散,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受疫情原因影响,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缓解,公司生产经营自2020年4月起已基本恢复正常,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充沛,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也已恢复正常,但是国际上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如果疫情后期出现反复或出现其他突发重大疫情,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十)收入无法持续较快增长的风险

2018年公司收入增长幅度较大,2019年收入增速放缓,2020年收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出现下滑。公司收入受到行业/区域竞争格局、主要产品市场供需结构、公司新增产能投放节奏、新客户新市场开拓情况等影响而波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也会对公司收入造成较大影响。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产能瓶颈突出、市场行情波动以及疫情影响,公司收入增速有所降低,2020年收入有一定程度下滑。公司正在加紧产能建设,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为收入可持续增长提供良好条件,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于公司的变化,公司将面临收入无法持续高速增长甚至收入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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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阿坝侨源和晨源物流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报告期内享受了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子公司侨源投资、金堂侨源(2020年成立)、重庆侨源、晨源气体2019年度、2020年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条件,所得税率为20%。

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613.68万元、2,544.67万元和2,021.44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7%、7.98%和7.01%。上述税收优惠增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如果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调整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领先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工业气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通过空气分离、物理提纯、气瓶充装、气体混配等多种工艺为客户提供多品种的气体产品,以满足下游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美誉度和行业影响力,公司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2013-2018年“成都市著名商标”;被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评为“2014-2019年度企业贡献奖”;公司子公司阿坝侨源被阿坝州委、州政府评为“阿坝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侨源牌气体(氧、氮、氩)”被四川省政府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公司医用氧、工业气体产品被四川省经信委、四川省质监局等部门列入《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目录》;鉴于公司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所做出的贡献,被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医用气体装备及工程分会和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联合评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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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先进单位”。

公司深耕西南地区和福建地区工业气体市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众多的优质客户,并建立了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客户所处行业覆盖冶金、化工、军工、医疗、食品、机械等传统行业以及光伏、半导体、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核心客户包括三钢闽光(002110)、通威股份(600438)、东方电气(600875)、利尔化学(002258)、士兰微(600460)等上市公司以及攀钢集团、宝钢德盛等国内知名企业。此外,公司在军工和医药领域也累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为国内军工和医药事业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其中军工客户包括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绵阳九院)、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知名军工研发生产单位,稳定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医用氧客户包括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是四川省区域内多家新冠肺炎疫情定点防控医院的医用氧供应单位之一,在医药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通过与上述优质、知名客户长期互信的合作,公司在工业气体市场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持续巩固区域领先地位。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推动空分气体生产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经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公司已掌握多项关键生产技术和工艺,为空分气体生产技术尤其是全液态空分气体生产技术在国内的发展成熟和推广使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司自主研发并掌握了“余气及残留液体回收”“真空管道应用”“防晃电技术”“能量回收综合利用”“液体充装系统安全”等核心技术,有效提高了空分气体的产品纯度和提取效率,降低了生产能耗,保障了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行业地位的巩固提供了有效支撑。

综上,公司作为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全液态空分气体专业供应商,凭借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稳定的产品质量,区域领先的生产规模和保供能力、生产成本管控优势以及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且在经验丰富的销售队伍、及时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的支撑下,公司不断开拓市场、壮大规模,尤其是在川渝地区与其他外资气体巨头的竞争中建立了领先的市场地位,为民族气体工业赢得了荣誉。公司未来将持续坚持以振兴民族气体工业为使命,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巩固行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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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明显

1、川渝地区零售市场的先发优势

川渝地区是我国西部发展潜力最大的优势区域,成渝经济圈建设更是国家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内新能源、半导体、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下游客户的用气需求持续增长,吸引林德、法液空、美国空气化工及梅塞尔等国际空分气体巨头纷纷入驻。公司在成立之初即坚持“立足川渝,布局全国,零售和管道气并重,深入拓展特气市场”的战略发展理念,2003年于都江堰基地建设国内首条全液态空分气体生产线并顺利投产,2006年以来公司又先后投入多条全液态空分气体生产线以扩充产能,尤其是阿坝侨源30,000Nm

/h空分生产线的投产,标志着公司从产能规模到成本控制等多方面较区域内竞争对手拥有突出的竞争优势。同时,公司长期服务于区域内的众多下游行业和知名客户,对本地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与众多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伙伴关系,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川渝地区空分气体零售市场具有突出的先发优势。

2、产品质量和品牌优势

公司主要产品为通过空分设备分离空气制取的高品质氧气、高纯氮气、高纯氩气、医用氧气、食品氮气、工业氧气等,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立了完善的流程化质量控制及管理体系,对所有产品从生产到出厂的每个环节均经过严格检验,公司生产的氧气产品纯度达99.6%以上,氮气纯度接近或达到99.999%,氩气纯度达99.999%,均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公司医用氧、工业气体产品被四川省经信委、四川省质监局等部门列入《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目录》,“侨源牌气体(氧、氮、氩)”也被四川省政府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3、区域领先的规模和保供能力优势

在四川地区,公司拥有西南地区最大的全液态空分气体生产线,具备年产约44万吨液氧、21万吨液氮、1.5万吨液氩的生产能力,为西部地区的冶金、石化、机械、医疗、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等众多行业用户提供工业气体。公司福州基地配备一套产能规模为25,000Nm

/h的空分气体生产线和一套产能规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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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Nm

/h空分气体生产线,在通过现场制气方式满足闽光钢铁和宝钢德盛用气需求的同时,将配套的富余液态气对外销售以满足福建及周边地区企业的用气需求。公司在以川渝为核心的西部地区和以福州为核心的福建等地区的产能规模优势,有效提升了公司在相应区域的气体保供能力,为公司开拓相关区域内的客户和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4、生产成本优势

公司目前生产体系完整、高效,汶川和都江堰基地合计年产液态气体约60万吨,位居西南地区第一位,规模化生产可以显著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以耗电量为例,据公司生产部门测算,产能为2,200Nm?/h的小型空分设备单位能耗约为950kWh/m?,而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线产能为30,000Nm?/h的大型空分设备单位能耗为620kWh/m?,与小型空分设备相比能耗大幅下降。

公司汶川基地所处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资源丰富,电价相对较低。公司下属子公司阿坝侨源已与汶川供电公司续签了长期供电合同,约定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采购的电度电价为含税0.31元/kWh,较竞争对手拥有一定的电力成本优势。同时,公司也高度重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通过对工艺技术的研发改进,掌握了“余气及残留液体回收”“真空管道应用”“能量回收综合利用”等节能技术,有效降低了产品单耗。

5、专业高效的物流优势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运输队伍和强大的物流配送系统,能够全天候、及时地满足客户的用气需求。截至2020年末,公司拥有专用运输车辆80余台,其中专用液体槽车70台,危险化学品运输栏板货车和厢式货车10余台,总运载能力达2,000吨/天以上。在道路通行无障碍和电力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全年365天不间断服务,并能对远程物流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全天候自动预测系统给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物流配送服务保障,并可实现对不同客户和气体品种配送的及时调配,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6、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深耕西南地区和福建地区工业气体市场,在近二十年的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众多的优质客户,并建立了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客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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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行业覆盖冶金、军工、医疗、化工、食品、新能源、新材料等多个领域,核心客户包括三钢闽光(002110)、通威股份(600438)、东方电气(600875)、利尔化学(002258)、士兰微(600460)等上市公司以及攀钢集团、宝钢德盛等国内知名企业。公司在军工和医药领域也累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为国内军工和医药事业作出了相应的贡献。此外公司利用专业的物流配送优势和较强的本地化市场开拓能力与众多中小型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与多元化、多层次的客户建立长期互信的合作,公司产品品牌效应不断增强,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7、多样化的供气模式优势

公司目前的主要供气模式分为液态气体、管道气体、瓶装气体等,其中液态气、管道气模式可满足大型客户持续大量的用气需求;而瓶装气模式可较好地满足中小型气体用户零散化、多样化的用气需求。由于工业气体行业下游行业分布较广,公司还可根据客户不同阶段的需求,匹配与其相适应的气体品种、纯度和使用量,为其提供包括生产、配送、服务等的一站式、全方位气体供应服务方案,保障客户用气的持续稳定。此外,公司还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现场设施提供定期跟踪、巡检和常规保养服务,有效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灵活多样的供气和服务模式显著提高了客户的体验感和满意度,提升了客户黏性和市场口碑。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生产要素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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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侨源气体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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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 昀

保荐代表人签名:

贾志华 张 翔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1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贾志华、张翔为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贾志华 张 翔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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