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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公告日期:2011-07-0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及公司除深深宝外的其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深深宝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公司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深深宝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被视为深深宝的控股股东的任何期限内,公司不会并促使公司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除深深宝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深深宝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公司或公司除深深宝外的其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现任何与深深宝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将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首先提供给深深宝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三、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总数为八位。其中,林逸香女士、夏振忠先生、曹丽君女士和郑玲娜女士四位关联自然人以所持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宝华城”)合计48.33%的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此外,四位关联自然人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深宝华城经营所产生的损益或权益变动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但是四位关联自然人同意,在认购股份资产范围内对深宝华城过渡期的经营亏损以现金补足。
  盈富(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杜若、深圳市天中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协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位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四、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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