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