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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新科: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主要系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公司监事会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邓正平: 潘 磊:

涂光复:

2021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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