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申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将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中对转板上市相关条件进行对比,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计划及未来的发展战略,我们认为公司基本符合转板上市的条件,并且转板上市有利于公司的将来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附生效条件的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附生效条
公告编号:2021-059件的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的全部事宜,其方式、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烈、孙洁、许霞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