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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同时遵守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