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公司协议转让湖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本次交易的文本,资料详实,有助于我们理性、科学的做出决策。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
该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笔交易是必要且合理的。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了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对该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了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定价公允、合理,并以受让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作出了有利于实现公司债权的协议安排,该交易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依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协议转让湖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协议转让湖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 强
张恬恬 吴伟荣 李 强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