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2019年4月16日,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现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其中包括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此,公司拟对《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事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 三、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配利润的10%;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弥补亏损后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 |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公司当年现金净流量占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50%。 4)董事会认为不存在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 (3)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原《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2021年8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监事会审议情况:2021年8月1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股东大会审议情况:本次有关《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的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涉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对应修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条款,更好的实现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并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相应调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决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章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政策修订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