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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源: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于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丁芃、郑列列、罗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肇庆项目相关情况

2019年6月,你公司合作项目肇庆北岭国际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可能导致你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5月23日才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事项存在违规情形

2018年12月,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议案。在回购期限内,你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丁芃、总经理郑列列和董事会秘书罗晓春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丁芃、总经理郑列列和董事会秘书罗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本司及相关人员服从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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