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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零二一年八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上市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

定;

(二)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

大小相符;

(四)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五)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 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

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七) 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定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执行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发放。

职务岗位工资(万元/年)绩效工资
董事长30-40年度净利润*1.6%-年度已发岗位工资,当年度绩效工资小于零时,当年度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其他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董事职务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方案,年度津贴为6.00万元/年(税前),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监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实行津贴方案,年度津贴为6.00万元/年(税前),按月平均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如有),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经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董事会审批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津贴)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应主动接受、配合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本办法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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