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第41条和第77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属于公司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