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以及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守本议事规则,如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条 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条 监事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一)积极维护股东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相关法律及业务知识,依法、公正、有效地做好监督工作;
(四)积极支持公司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第六条 监事在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时,发现有不清楚的地方,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监事会依法对公司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做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做到:
(一)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第八条 监事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应承担相应责任。任期内监事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均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监事会主席负责具体办理通知事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票决制,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定期会议及监事会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每位参与表决的监事及监事代理人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提议函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监事会临时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监事的临时提议。
第十五条 每位监事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均有提案权,监事提案时,应当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之日前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主席递交书面并签名的议案。为便于监事制作议案,监事会应当在每次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之日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所有监事以书面形式发出议案征集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中记载保留意见的权利以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序号按下列原则编排: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第X届监事会第X次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顺序号按下列原则编排: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第X届监事会第X次会议(临时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不设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布置和安排监事会其它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财务检查程序:根据监事会的委托,受托监事可以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帐册及其他会计资料。查阅时,监事出示监事会委托书,公司财务部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刁难,监事在查阅会计资料时,如有必要,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可以复制,但应履行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聘请程序:监事在查阅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财务资料时,如发现疑问,应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认为必要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帮助复查。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帮助复查。
第二十二条 质疑程序: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总经理的决定及工作报告应复制给全体监事,监事对上述决议、决定和报告如有疑问可以向董事会秘书递交书面疑案,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疑案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董事会或总经理,董事会或总经理应在收到质疑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通过董事会秘书转交。
第二十三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提议程序:监事如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以解决某些问题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认为必要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监事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
书面的提议函应交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转交给董事长、董事。
第二十四条 监督程序:当监事发现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认为必要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
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上述人员拒不改正,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须定期(每年至少1次)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报告应反映监事会实际履职情况。报告要涵盖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战略、规章制度和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公司的重大风险以及控制情况,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评价等多方面内容。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由监事会主席负责起草或主持起草,并提请公司年度第一次监事会定期会议讨论通过,最后由监事会主席在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监事会报告应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分别列示各自意见)。监事会报告须作为档案由监事会妥善管理,保留时间不少于十五年。
第六章 监事会基金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履行其职能提供必需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讨论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