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及风险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磷酸铁及上游配套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投资项目是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后审慎提出的,项目建设完成后,不仅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磷化工行业的龙头优势,丰富磷化工产业链的产品布局,抓住新能源市场
发展机遇,满足国内外对磷酸铁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可以扩大公司在磷酸等磷化工产业链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在磷化工行业的领先优势,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投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五、关于设立甘肃新洋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60万吨新型作物专用肥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投资项目是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后审慎提出的,项目建成后公司在新型肥料的布局将更加完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提高,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升级,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对于引领国内相关肥料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符合公司产品市场开拓需求及继续做大做强磷复肥主业的战略目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六、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宏坤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公司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应职务的胜任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孙 琦 王佐林 张永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