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59号、[2021]苏05民初274号、[2021]苏05民初204号、[2021]苏05民初279号、[2021]苏05民初422号、[2021]苏05民初708号)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259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2.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9.59%。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
1、[2021]苏05民初259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59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133,328,000元,并支付利息2,982,604.16元、罚息518,671.82元、复利35,560.82元(该罚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1,032,016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
3202000012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度34,7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31.75%在最高本金额度34,7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21]苏05民初274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74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0110100014-2019年(太仓)字0003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36,792,000元、利息458,743.76元、罚息213,141.12元、复利2,874.12元(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及自2021年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6,79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2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0110200014-2019年(太仓)字0017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3,000万元、利息691,193.15元、复利2,311.42元(暂计至2021年2月11日),及自2021年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2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0110200014-2019年(太仓)字002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0万元、利息267,960.90元、复利719.91元(暂计至2021年2月8日),及自2021年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275%计算的复利;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0110200014-2019年(太仓)字0096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1,767,500.2元、利息678,824.02元、罚息239,266.86元、复利4,128.29元(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及自2021年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1,767,50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2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25%计算的复利;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0110200014-2020年(太仓)字007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2,848,000元、利息3,517,815.47元、复利32,719.21元(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及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2,8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
(6)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0110200014-2020年(太仓)字009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400万元、利息764,995.16元、复利6,879.81元(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及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
(7)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0110200014-2020年(太仓)字01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740万元、利息472,696.16元、复利3,880.10元(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及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
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
(8)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36,12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9)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33.01%在最高本金额度36,12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至(7)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11)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3、[2021]苏05民初204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04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HTZ322997300LDZJ202000129《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00万元、利息449,683.07元、罚息730,908.75元、复利8,991元(该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3月21日),及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449,68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HTZ322997300LDZJ20200020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1,148,400元,罚息418,687.5元,复利12,367.52元(该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3月21日),及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
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1,14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账号:
32201997336049000753)内资金在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1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9.14%在最高本金额度1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德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4、[2021]苏05民初279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79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Z2009LN1566644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200万元、利息3,116,960.06元、复利27,468.84元(暂计至2021年3月8日),及自2021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3,116,96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13,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12.06%在最高本金额度13,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1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5、[2021]苏05民初422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422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8,552万元,并支付利息1,939,700.5元,罚息795,711.32元,复利16,630.9元(该罚息、利息计至2021年1月2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1,032,016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
3202000012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度36,12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
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33.01%在最高本金额度36,12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2021]苏0585民初2590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2590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4,586,017.01元、利息408,228.17元、罚息68,776.19元、复利6,173.91元,共计15,069,195.2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14,586,017.01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20,730,000元、利息579,628.07元、罚息97,690.13元、复利8,736.19元,共计21,416,054.39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20,73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在3,53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2021]苏05民初708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708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925万元及利息2,634,855.62元、复利21,083.4元(复利暂算至2021年1月7日);以及自2021年1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
(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1)、(2)项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67,450,726.2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但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开展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对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2.56亿元。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原告 | 案由 | 案号 | 涉案本金(元) | 诉讼法院 | 诉讼进展 | 法院受理时间 | 判决/调解时间 | 公司知悉时间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5执256号 | 63,868,547.62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终结执行 | 2020年2月4日 | 2020年3月6日 | 2020年12月29日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5执257号 | 70,000,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终结执行 | 2020年2月4日 | 2020年3月6日 | 2020年12月29日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5执258号 | 76,171,216.28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调解执行中 | 2020年2月4日 | 2020年3月6日 | 2020年12月29日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5执259号 | 100,000,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调解执行中 | 2020年2月4日 | 2020年3月6日 | 2020年12月29日 |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 | 票据付款请求权 | [2019]苏0585民初3813号 | 23,156,805.05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终结执行 | 2019年6月5日 | 2020年1月10日 | 2019年6月15日 |
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4民初2478号 | 1,826,583.59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2月2日 | 2021年5月7日 | 2021年4月2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679号 | 43,212,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30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681号 | 47,358,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30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683号 | 41,672,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30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685号 | 8,221,874.74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22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688号 | 46,771,645.27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30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建设银行股 | 金融借款 | [2021]苏05 | 99,000,000.00 | 江苏省苏州 | 法院出具执 | 2021年2 | 2021年6 | 2021年2 |
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合同纠纷 | 民初204号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裁定 | 月5日 | 月30日 | 月9日 |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91民初986号 | 39,500,000.00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3日 | 2021年4月23日 | 2021年2月9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106民初190号 | 23,000,000.00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4日 | 2021年3月3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782号 | 45,600,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22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785号 | 44,816,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22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787号 | 43,445,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4月22日 | 2021年2月9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91民初1926号 | 28,600,000.00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3月1日 | 2021年6月9日 | 2021年3月5日 |
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1民初19号 | 88,200,000.00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3月2日 | 未判决 | 2021年3月5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初274号 | 272,807,500.2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3月9日 | 2021年6月29日 | 2021年3月11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初279号 | 132,000,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3月17日 | 2021年6月29日 | 2021年3月22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1661号 | 19,500,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3月24日 | 2021年6月8日 | 2021年3月26日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1662号 | 56,179,335.83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3月24日 | 2021年6月11日 | 2021年3月26日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2060号 | 29,000,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4月1日 | 2021年6月25日 | 2021年4月22日 |
龚铭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112民初27459号 | 12,500,000.00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0年10月9日 | 2021年2月4日 | 2021年4月22日 |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585民初6516号 | 50,000,000.00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调解执行中 | 2020年10月16日 | 2021年1月4日 | 2021年4月22日 |
五、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6517号 | 11,776,792.53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调解执行中 | 2020年10月16日 | 2021年1月4日 | 2021年4月2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初259号 | 133,328,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2月1日 | 2021年6月28日 | 2021年4月30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初422号 | 85,520,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3月3日 | 2021年6月29日 | 2021年4月30日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初708号 | 99,250,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4月28日 | 未判决 | 2021年4月30日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2590号 | 35,316,046.77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2021年4月28日 | 2021年7月21日 | 2021年4月30日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初536号 | 13,551,5210.37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开庭 | 2021年3月31日 | 未判决 | 2021年4月30日 |
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苏05民初271号 | 100,000,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开庭 | 2021年2月7日 | 未判决 | 2021年5月10日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初771号 | 99,970,000.00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开庭 | 2021年5月8日 | 未判决 | 2021年5月10日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91民初7811号 | 48,800,000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尚未开庭 | 2021年6月11日 | 未判决 | 2021年7月5日 |
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宁01民初811号 | 10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开庭 | 2021年7月1日 | 未判决 | 2021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