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好利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21-05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2,007,832股,占公司总股本66,680,000股的48.002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997,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9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1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1,99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1,99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张蕊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