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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鱼: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8月13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发来的《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9号),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高士庆、樊国红:

经查,2021年2月27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关于征收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月山渔场地面附属设施的函》,决定征收公司所属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同日,公司与房屋拆迁人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月山村民委员会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购置协议书》,此次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金额为

280.6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81.9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198.76万元。同时,由于整体征用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对月山渔场现有养殖水面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管委会就相关损失及前期投入的经营补偿与公司签署协议书,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350.53万元。公司迟至2021年6月3日披露《关于政府征收部分房屋及获得相关经营补偿的补充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十条第十八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时任总经理樊国红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高士庆、樊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高士庆、樊国红应该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收到《警示函》后,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并明确了整改措施。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管理。上述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敬请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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