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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任海春、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3
发布机构: 宁波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2日
名  称: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任海春、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
册会计师任海春、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海春、于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股份)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执行收入关键审计事项访谈的审计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你们将创源股份收入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但在纸张、塑料和电缆类贸易业务供应商、客户的访谈记录中,未围绕贸易业务收入是否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进行提问。二是你们针对贸易业务仅访谈了创源股份总经理邓某军,而未对负责具体贸易业务模式的创源股份副总经理樊某、柴某海和王某羽进行访谈,导致未发现创源股份贸易业务存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与创源股份治理层的沟通不够充分。你们在与创源股份治理层的沟通过程中,在收入确认方面仅提及了出口业务收入,未提及贸易业务收入的风险情况。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对采购循环和销售循环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对创源股份采购和销售业务循环的控制测试中,发现创源股份未取得发货详细信息和客户验收信息,但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对重要供应商和客户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你们对创源股份本期新增的6家重要供应商和5家客户仅采取电话访谈,未进行实地走访。其中3家供应商未在走访记录声明书中盖章。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未对函证存在的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你们的应收账款函证控制表显示,创源股份提供的4家客户发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二是创源股份33家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回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三是创源股份3家客户应收账款函证的回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你们均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差异原因。 
  上述事项一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事项二、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未对送货单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你们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细节测试时,获取的创源股份送货单上存在送货地址非客户所在地的情况。你们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海春、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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