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恒星科技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5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95,688,48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95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68,657,995.80元,扣除发行费用16,645,688.48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52,012,307.32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23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108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使用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原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年产900万km超精细金刚线 | 97,600.80 | 95,305.80 |
2、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可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期
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17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及生产工艺的议案》,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及生产工艺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结构对此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年产600万km超精细金刚线 | 95,326.67 | 95,305.80 |
4、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5、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结构对此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年产600万km超精细金刚线 | 95,326.67 | 72,305.80 |
高端智能化钢帘线制造项目 | 31,231.80 | 23,000.00 |
合计 | 126,558.47 | 95,305.80 |
6、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
12个月)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7、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截止2020年9月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5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8、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7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9、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下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于2021年9月2日到期,公司将按期归还。截止2021年8月12日,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归还金额15,130.02万元。
三、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节余具体情况
截止2021年8月12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项目节余资金15,279.00万元(含前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现的收益和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净额合计5,613.7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初始募集资金净额 |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不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净额) |
年产600万km超精细金刚线 | 72,201.23 | 64,923.03 | 7,278.20 |
高端智能化钢帘线制造项目 | 23,000.00 | 20,612.94 | 2,387.06 |
合计 | 95,201.23 | 85,535.97 | 9,665.26 |
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金额9,665.26万元加上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净额5,613.74万元,共节余募集资金15,279.00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具体转出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二)本次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严格把控项目投资进度,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以国产设备替代进口设备,并积极进行自主装备研发,从而降低了投资成本,且目前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部分建设尾款和质保金的支付周期较长,尚未进入结算环节,因此导致部分募集资金出现节余。此外,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三)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两个项目的尾款及质保金在永久补流之后将全部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同时,永久补流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同时终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上述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实公司的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4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肖 磊 | 田 稼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