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审核,陆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开前,陆凯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本次陆凯先生作为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陆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金桐 王则斌 吴士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