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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4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33,118,333.39元。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四、《关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1年0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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