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21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担保9.6亿元。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担保金额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96%。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1年8月13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1年8月13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