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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赵海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赵海丽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发现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们认为赵海丽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本次增补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增补赵海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子公司拟与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 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该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该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不超过 6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对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彦春:

陈 恳:

高爱好:

2021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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