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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股份: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召国、邓建军、杜俊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召国、邓建军、杜俊伟:

经查,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新增纸张、塑料和电缆类贸易业务,贸易业务相关商品销售价格按商品采购价加上一定的资金成本确定,且在整个过程中公司均没有取得商品控制权。公司对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以及2021年一季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任召国作为公司董事长,邓建军作为公司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杜俊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整改措施,并将在限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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