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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聚石化学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有效。

(四)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含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通过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合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收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适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

2021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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