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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6-29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没有补充新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 年6月28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郑克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9,265,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1%。公司五名董事、二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罗小平先生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五项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肖壮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肖壮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肖壮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其中:同意109,26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陆跃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陆跃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其中:同意109,26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吴照云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吴照云先生由于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吴照云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其中:同意109,26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良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李良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其中:同意109,26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0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000万元。"
  (2)、第二十条 增加一款
  "经公司2011年4月29号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5股,共转增股本11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330,000,000股"。
  (其中:同意109,265,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罗小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3、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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