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该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见如下:
本次延长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