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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华勇 李 健 钟 刚

2021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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