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15 号
刑文飚:
你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持有海联讯股份的比例从10.64%降至5.00%,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64%。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1.52%,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
4.12%。2021年7月7日,你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你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海联讯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8月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
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