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下,负责对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和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称“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
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第(二)项的第3项和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当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获悉拟发生信息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4、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业务中心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可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办公流程、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业务中心或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业务中心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业务中心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业务中心、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业务中心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其他任何部门、业务中心、子公司及其员工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第二十三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定稿、发布或转载,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书面报告和材料,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扣除奖金、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内容有冲突时,均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定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