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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17]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逐笔查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重大担保事项所披露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为对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提供的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3,194.85万元,占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2.24%,净资产的2.90%;

3、公司所发生的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均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现象;

4、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2021年半年度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5、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袁天荣邓鹏

2021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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