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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莉莉女士及王颖女士的通知,双方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的背景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莉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8,340,5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7%;王颖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178,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7%。

2013年10月23日,陈莉莉、王颖签署了不可撤销的《一致行动人协议》,2016年10月22日《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届满后,陈莉莉、王颖均无异议,该协议已自动延期。2018年1月4日,陈莉莉、王颖签署了不可撤销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

鉴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有效期届满且双方均无异议,为进一步明确协议有效期限,经充分沟通协商,陈莉莉女士及王颖女士于2021年8月11日重新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均于2021年8月11日失效。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

1、甲方陈莉莉、乙方王颖(以下简称“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本协议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如果另一方对提案方的议案内容有异议,则各方均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如果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4、对于非由本协议的各方自行提出的议案,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双方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以协议双方中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高的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准进行表决。

5、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8、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9、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

三、本次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陈莉莉女士及王颖女士,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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