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一、延长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情况说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月 14日、2020 年8月 31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2020年8月31日-2021年8月30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于 2020 年11月3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审核通过,并收到发审委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3 号)。鉴于上述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2年8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授权事项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