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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1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3159号)】,关于公司就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起诉唐人数码原股东丁伟国、蒋利琴、刘泉、朱瑶四人一案,深中院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公司涉及诉讼基本情况

任子行与丁伟国、蒋利琴、刘泉、朱瑶四人就唐人数码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四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同时公司请求深中院对四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2020年5月25日,深中院立案受理并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159号】,2020年7月,公司收到深中院下发的《查封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15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中院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3159号)】,关于公司就唐人数码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起诉丁伟国、蒋利琴、刘泉、朱瑶四人一案,本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45,538.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任子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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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公司是否上诉和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3159号)】。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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