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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新疆众鑫望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53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653万元。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67.5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67.5万元。2021年4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3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20万元;同意公司向定南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4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04万元。2021年5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定南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2.8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2.8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向客户提供买方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公司此次为客户河北湡航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庄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买方信贷质押担保,并使用在合作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的“e融通”融资额度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相关事项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振伟、何真、何熙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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