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和有关资料,现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合计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股权,并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包括皖维集团和安元创投,其中皖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尚义同时担任安元创投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本次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公司提交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由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已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
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前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截至目前,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将参考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7、本次交易待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安排。